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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环保厅近日印发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,此稿是针对《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—2013)的最新修订。适用于以燃煤、燃油、燃气和其他燃料的单台出力65t/h及以下蒸汽锅炉、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;各种容量的层燃炉、抛煤机炉。
此版修订较原2013版标准做了以下几项重要调整:
1、将除燃煤、燃气、燃油外的其他燃料(如水煤浆、煤矸石等)锅炉做了单独划分限定,不再依照燃煤锅炉执行;
2、结合此前山东省的《区域标准》,将全省范围划分为三级控制区(核心区、重点区、一般区),具体由各市政府划定;
3、大幅调整了浓度限值和执行时段,将核心区限值修改为“超低排放”,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执行,其他锅炉2019年底前执行。
下面按照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对最新标准限值进行说明:
1、现有企业
现有燃煤锅炉(即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环评审批的),在2019年1月1日前,不分控制区执行下表1。自2019年1月1日起,按所在控制区执行下表2,即核心区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别按5、35、50mg/m3,重点区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别按10、50、100mg/m3。
现有燃油、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(即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环评审批的),在2020年1月1日起前,不分控制区执行下表1。2020年1月1日起,按所在控制区执行下表2,即核心区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别按5、35、50mg/m3,重点区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别按10、50、100mg/m3。
2、新建企业
燃煤锅炉项目(2016年9月19日之后通过环评审批的)和燃油、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项目(2016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环评审批的),以及新建锅炉项目,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。
3、新标准浓度限值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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